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资讯 > 文章正文

电科院再起波澜!高管集体辞职 他第三度当选董事长!两董事反对

作者: 投资币 时间: 2024-11-01 13:30 阅读: 394

正如外界预期的那样,电科院(300215)原董事长胡醇正式“归来”。

电科院9月14日晚间公告,鉴于公司多位董事及董事长宋静波辞职,公司已于9月1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各位董事,公司现阶段经营急需回归正轨,现选举胡醇担任公司董事长,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聘任魏继华为公司财务总监,指定董事许冬冬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聘任吉熙玥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凤林为公司副总经理。

电科院再起波澜!高管集体辞职 他第三度当选董事长!两董事反对

让人没想到的是,电科院“回归正轨”的过程中仍有波澜。

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集团”)提名的两位董事,对所有议案都投出了反对票。

胡醇第三次就任电科院董事长

胡醇此番“归来”动静不小。

首先就是他重新当选电科院董事长。电科院公告显示,鉴于公司多位董事及董事长宋静波辞职,公司已于9月12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各位董事,公司现阶段经营急需回归正轨,现选举胡醇担任公司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出生于1978年的胡醇,从2002年就进入电科院工作。2019年11月23日至2021年1月8日,胡醇曾担任电科院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2月8日至今年1月12日,他再度担任电科院董事长、总经理。

公告显示,胡醇曾获得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属全国低压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金属切削机床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床电器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

今年1月,在电科院“父子斗”愈演愈烈之际,胡醇被免去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不过在胡德霖去世后,其妻李崇珠通过分配及继承,取得胡德霖生前所持电科院1.79亿股股份。在胡醇与李崇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双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3.85%,电科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崇珠、胡醇。

胡醇重掌电科院后,也在积极补充“精兵强将”。

9月14日晚间公告显示,电科院聘任魏继华为公司财务总监,指定董事许冬冬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聘任吉熙玥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凤林为公司副总经理。

中检集团提名的董事投下反对票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电科院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及高管的相关议案虽然最终都获得通过,但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均为“7票同意、2票反对”。反对票均来自董永升、马健这两名董事。

针对《关于选举胡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董永升、马健给出的反对理由包括:胡醇作为前任董事长,并未按照公司规定将公司经营所需的公章、法人章、合同章移交给新任董事长并带离公司,给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和公司治理造成不利影响;胡醇此前长期不在国内,也未被告知其任职后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方式,无法判断其能否正常履职。

针对《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董永升、马健给出的反对理由为:本议案拟选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均为胡醇新提名当选的董事,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集团”)有关的两名董事被排除在所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外。

在其他涉及多项人事任命的议案中,两人给出的反对理由基本上都包括了“不具备检验检测行业工作经验,此前未在公司有过任职经历。”

对于《关于指定许冬冬先生为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两人都投出了反对票。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 并非正式担任董事会秘书,接下来还会选出正式任职的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代董秘可由非专业董事代为担任,上述两名董事给出的反对理由仍值得商榷。

两名董事反对理由与年初会议矛盾

董永升、马健两名董事均有在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任职的经历。

在最新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董永升、马健对《关于豁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给出的反对理由包括:9月13日上午11时收到通知,拟于9月14日上午11时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开会仅有1天时间。”

不过在今年1月12日,电科院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免去胡醇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时,会议通知至开会的时间更短,董永升、马健两名董事却都投下赞成票。

电科院披露的公告显示,1月12日11时59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8位董事发送信息,提及当天14时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胡醇方面给出的信息则显示,12时 44 分,胡醇收到时任董事会秘书费振俊的微信,告知其于当日14 时参加电科院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事后深交所曾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召开紧急会议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当时董永升、马健给出的意见为:该次董事会的召开过程未实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则和制度的强制性规定。